見義勇為致害擔責嗎
來源:湖北省學法用法平臺
時間:2022-06-09
案例回放:
馬某酒后駕車逆向行駛,在馬路轉彎處與對面張某駛來的車輛相撞。撞車之后,馬某又發動車輛,準備逃逸。一旁停車休息的出租車司機姚某目睹了全過程,在查看確認張某受傷不重后,回到出租車上駕車追趕馬某。張某看到馬某已經駕車駛出一段距離,也發動車輛準備追趕。正當姚某加速時,張某的車輛突然躥出來,姚某來不及剎車,撞上張某的車輛,導致張某額頭受傷,張某的車輛嚴重變形。事后,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,馬某被抓獲歸案。另外,張某認為,姚某駕車將其撞傷,并撞壞其車輛,因此要求姚某賠償醫療費、車輛維修費共計70962.5元。姚某表示很委屈,他是見義勇為,是在做好事,不應該賠償,并且指出自己因出租車受到損害而被出租車公司罰款,自己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。
律師評析:
“見義勇為不擔責”是法律之手對正義的匡扶。我們既不能讓“英雄流血又流淚”,也應減少“好心辦壞事”的尷尬。民法典規定,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因此,張某要求姚某賠償其醫療費和車輛維修費于法無據。而就姚某的損失來說,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,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綜合本案來看,由于張某受到的損失也較大,因此基于公平原則,其可以少給予或不給予姚某補償。

